泡水车,顾名思义,就是经过水浸泡的车子,根据浸泡程度可分为浸水车、半泡水车和全泡水车。
一辆黑色的奥迪小轿车,简称“小奥”,它的主人不喜欢它了,于是它换了主人,听说前主人从新主人那里拿到了二十多万元。“小奥”来到新主人家,不久后,新主人带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小奥”是一辆半泡水车,新主人觉得被骗了,要求将“小奥”退回,并要求前主人支付三倍赔偿金。“小奥”变成了“小泡”,很伤心,谁都不要它了。
2024年4月3日,新主人小王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旧主人小李返还购车款238000元,并赔偿小王三倍赔偿款714000元。我接到该案时,第一反应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小王是否消费者?小李是否经营者?经过阅卷和庭前沟通,发现小王不是消费者,而是职业收车人,因准备转手出售车辆,才将购买的二手车进行了检测,而小李也不是经营者,小李不从事汽车经营销售,而是出售自己的车辆给小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若小王与小李的身份互换一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显然,目前状态下是不适用的。
5月7日是约定开庭的日子,开庭前,我询问小王与小李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以化解纠纷,双方均表示同意。我与小王、小李分别背靠背调解,了解到小李的车子是其男友的,并不清楚车子泡过水,若知道是泡水车也不会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特别注明车子未泡水,我又向小王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沟通,小王表示放弃要求小李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小李退还自己已付的购车款。小李表示钱已经用掉了,暂时拿不出钱返还,且“小泡”在新主人家工作时,因违章罚款1000元及扣了12分,需要小王先行处理好。经过第二轮调解,小王同意处理违章及罚款,小李在一周内先支付80000元,余款158000元在三个月后也就是8月份给付。小李要求小王先返还车子,小王认为款项未全部付清前不应交还车辆,双方因交付车辆问题又陷入僵局。
我站在小王与小李的角度换位思考,发现问题的根源是双方互不信任,故而提出在小李付第一笔80000元后将“小泡”交法院保管,待小李付清余款后,再来法院提车的方案。就这样,小李在5月15日支付给小王80000元,“小泡”于当日在姜堰法院安了家。8月19日,小李打电话给我,问到:“唐法官,余款158000元已经支付给小王了,我何时可以提车?”我说你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很好,欢迎随时提车。随后我联系了小王,确认小王已经收到了全部购车款。就这样,“小泡”在姜堰法院待了3个月后,又回到了原主人家。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而要从根本上定分止争。解除纠纷、化解矛盾,除释法说理外,还需要换位思考,各退一步,海阔天空!我将继续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来自法律的温暖。(姜堰法院 唐小萍)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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