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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有疾病,丈夫却想离婚,法院:给予离婚经济帮助2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14 14:11:4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适用经济帮助制度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撑腰。

基本案情

彭某与妻子杨某经介绍相识,于2006年登记结婚。第二年,杨某患上严重疾病,该病难以治愈,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而彭某对杨某的生活及病情不闻不问,住回了自己父母家中,并两次以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开始分居生活。近日,彭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杨某则提供北京某医院证明书,载明杨某女患较严重疾病,要求彭某给予其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患有疾病,已花数十万元治疗费,还需长期治疗,其目前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也无夫妻共同财产。而彭某从事物流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结合彭某的负担能力、杨某的治疗需要、本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故法院判决彭某分期给付杨某经济帮助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对经济帮助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彭某的负担能力、杨某的治疗需要、本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等,将帮助数额予以适当提高,判决彭某给予被告杨某经济帮助款20万元,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本案依法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尤其是妇女经济不利地位的矫正,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但在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

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本案中,杨某女患有疾病尚在治疗中,缺乏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

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杨某女与彭某男无夫妻共同财产,且杨某女提供了自己名下多份信用卡账单,加上其需长期治疗疾病,足以认定离婚时杨某女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这种帮助义务非无限期、无条件的。判决书中一般需规定时间限制或附加一定的条件。本案中,法院判决彭某男按规定时间支付固定数额的经济帮助款,体现了经济帮助的阶段性特征。

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实践中判断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不仅要看离婚当时拥有财产的多寡,而且要看在可以预见的一定时间内潜在的经济能力,可以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合理的运用心证。本案中,彭某男与杨某女离婚时虽未分得共同财产,但结合彭某男目前从事的物流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年龄情况,可以推断彭某男具有一定负担能力或潜在支付能力。

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启东法院 胡丹)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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