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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要求封阳台,玻璃标准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3-07-11 16:21:4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019年9月23日,原告朱某某、靳某某购买海门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在双方交接房屋之际,原告发现被告违反约定,将窗户应安装(定制)中空LOW-E玻璃改换成普通玻璃,遂到海门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海门某公司认为,案涉房屋按要求进行阳台封闭,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对阳台交付条件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分别对阳台、窗户的交付标准进行了约定。根据约定,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朱某某、靳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中,案涉合同分别对阳台、窗户的交付标准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特殊要求或者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的,应当明确并加入合同。开发商在合同对阳台交付标准仅约定栏杆为玻璃栏板及铝合金扶手,开发商应当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沿街城市道路住宅建筑阳台须统一封闭,将案涉房屋阳台作封闭处理,封闭部分采用的阳台窗户根据合同附件六的约定属于赠予买受人的装饰,该部分并不属于房屋窗户,故不应采用合同中关于窗户需安装LOW-E玻璃的约定,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故驳回原告的诉请。(余婷)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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