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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

发布时间:2023-07-04 17:36:53 来源:中国报道

2017年6月12日,被告东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6个月,如2017年12月12日拖欠借款不还,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日开始计算)。被告卢某系被告东某的妻子,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

2017年6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东强汇款19.5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诉讼中,两被告经海门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卢某书面答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东某向她承诺钱款由他归还,让我签字做个证明;该笔钱款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保证期限已过,不应承担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东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案涉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卢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案中,两被告的关系系夫妻,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东某向原告借款,卢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视为东某与卢某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近日,法院遂判决被告东某、卢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19.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卢某明确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表示其知晓丈夫东某借款的事宜,表达了其愿意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鉴于两被告关系的特殊性,应当认定该案债务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潘砚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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