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小美是“网购达人”,每逢重大节日都会在网络平台订购生活用品等。某日,小美想在淘宝网上某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一套化妆品,在促销活动开始时即下单,并支付定金,网络平台显示于十日内支付尾款,后小美忘记支付尾款。小美错失购买机会后,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问答】
网络购物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解读】
网络购物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极大地改变了整个社会的交易形式。为了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对于电子合同以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的维护了网络交易环境的稳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买方在商家页面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买方应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对已支付的定金不能予以返还。(高港法院 陈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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