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狗咬狗,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27 12:17:53 来源:中国报道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它们爱撒娇,会卖萌,还能看家护院,常常给主人带来慰藉和欢笑。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猫狗等宠物来满足自己的情感和陪伴需求。与此同时,因饲养宠物引发的纷争也逐渐增多。近日,高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原告宋某持牵引绳带其饲养的贵宾宠物犬散步,途经被告乔某公司门口时,乔某饲养的大型烈犬罗威纳突然从厂房里冲出,扑倒并撕咬贵宾犬,致贵宾犬胸部皮肤与肌肉大面积撕裂、左前肢皮下贯穿等多处伤情。事发后,贵宾犬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累计花去医疗费7420元。因被告乔某拒绝赔偿,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乔某饲养的罗威纳犬属于市区禁养的大型烈性犬,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其咬伤原告宋某饲养的贵宾犬,造成原告经济损失7420元,依法理应由饲养人乔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宠物诚可爱,安全价更高。饲养人在享受宠物给自己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尽到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做到依法、科学、文明饲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飞 申丽)

责任编辑:石勇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