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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快速变价不易迁移及长期保存标的物以防止价值减损

发布时间:2023-06-14 12:05:02 来源:中国报道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对迁移及仓储成本较高的保全标的物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通过快速、最优方式予以变价,最大限度防止标的物价值减损。

龚某等消费者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等5案,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裁定保全某体育发展公司合计价值140000元的财产。

保全实施过程中,执行人员查明,某体育发展公司除自有的健身器材外,无其他可保全财产,遂查封了该公司全部健身器材包括跑步机、动感单车、龙门举重架等50余台。此外,因经营场所租期已满,需腾空交场,上述被保全物品需搬离现场另行仓储。经咨询了解到,健身器材属于专业设备,搬运过程中需拆卸、组装,仅搬运费用即需35000元。健身器材潜在的买受人基本为同业经营者,但此类经营者一般在开业时批发购买健身器材,接收二手器材意愿不大,且降价预期远超司法拍卖降价幅度,流拍可能性极大。而器材长期仓储除发生大额仓储费用外,价值也极易贬损。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某体育发展公司负责人沟通,建议对被保全物品进行变价处置,由法院保存变价款,以避免迁移与仓储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经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该批健身器材以100100元的价格成功变卖。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对特殊保全标的物运用快速变现机制实现当事人财产损失最小化的典型案例。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胜诉的判决得以执行。在实施保全时,法院应注意能动司法,依法采取灵活的保全方式,既有助于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得以充分实现,也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正当合法利益。本案中,被保全物品属于特殊物品,采取一般保全措施会导致保全物品价值发生减损。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程序对被保全物品进行快速变价,并保存变卖款,体现了依法履职的司法担当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郭丽英)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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