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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狂飙》,启东法院《反有组织犯罪法》法治宣讲进校园

发布时间:2023-06-01 10:34:27 来源:中国报道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启东法院刑庭法官助理位东作为法治副校长走进启东市科信技工学校进行普法宣传,通过结合此前热播电视剧《狂飙》,为同学们介绍了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必要性,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

扫黑除恶 精准打击犯罪

《狂飙》中,高启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牢牢控制京海市电力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形成了以高启强为组织领导者,唐小龙、唐小虎为骨干成员,众多打手为积极参与者,层级分明、有组织、有经济实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打财断血 摧毁经济基础

《狂飙》结局,法庭判处高启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启强的恶行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高启强转移了涉案财产,那么哪些属于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司法机关如何有效执行判决呢?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鼓励举报 让黑恶无处遁形

《狂飙》中,高启强的养女黄瑶得知父亲老默被高启强利用致死的真相后,隐忍潜伏在高启强的身边,搜集高启强的犯罪证据,最后成功举报高启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了保障。启东法院会贯彻落实好《反有组织犯罪法》,持续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持久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活动,不仅增强了学生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也为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今后,启东法院将持续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共筑校园安全屏障。(启东法院 位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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