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海门法院督查办公室内,海门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沈亭宏会同督查人员严肃地对案件当事人赵某某提出批评:“依法调取证据系法官的职责,你寄送礼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使出于感激也不行,银条换不来法官的公平正义”。
赵某某连连表示接受批评,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干扰法院审判工作。
沈亭宏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赵某某的申请多次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赵某某为表达感激之情,通过快递向沈亭宏寄送银条一盒,内有50克银条四根。沈亭宏收到快递后,立即向该院督查办公室进行了汇报,并向赵某某退还了银条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
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潘砚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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