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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三厂法庭一次调解成功三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18:03:53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庭长鲁建春一次性调解成功3件案件。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被告方当即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钱款支付义务,原告方收讫后向被告方支付了收条。一起导致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2022年06月06日19时左右,郝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南通市海门区德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星镇秀竹路交叉路口,与由北向南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龚某某、薛某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龚某某死亡,薛某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某、张某、薛某某无责任。

被告李某某为案涉轻型箱式货车登记人,被告郝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系雇佣关系,被告郝某某驾驶车辆发生该案交通事故时系为提供劳务过程中。

因该起事故导致两死一伤,涉诉金额巨大,事故当事人始终未能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最终事故中两死者的家属及伤者分别到海门法院诉讼。

鉴于案件权利人众多、关系错综复杂,未避免当事人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三厂法庭驻道交一体化工作人员先调解了原告方同案涉保险公司需要理赔的钱款,让当事人的权利部分先予以实现。

因赔偿金额远超保险公司的保额,超保险金额就需要肇事司机、雇主进行赔偿。由于该起是导致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需肇事司机、雇主进行赔偿的金额也极其巨大。面对这一难题,鲁建春庭长通过反复工作,但终究因差距较大,难以达成一致,开庭结束后,鲁建春本着再尝试一次的想法,又进行了调解工作,向双方分析个中利弊,原、被告间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即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如果是雇员在执行工作的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雇主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祁宏亮)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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