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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标价闹“乌龙”,岂能将错就错

发布时间:2023-05-08 13:56:03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网络消费模式已成为新兴消费业态,与此同时,相关的消费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损害。近日,高港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平台系统故障致卖家多收买家货款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老林因为销售手机和手机配件需要,经常从阿成经营的手机配件网店购买易损件。阿成的手机配件网店的商品标价较高,付款时系统自动抵扣商家优惠,最终实际付款价格约为标价的十分之一。

2022年8月31日、9月29日,老林一如往常又在阿成经营的手机配件网店内购买了一些手机配件,其中,8月31日购买的配件总额实际付款217元,9月29日购买配件总额应为277.8元,但因网购平台系统故障未能自动抵扣商家优惠,而老林又没有看清直接点了付款,导致阿成实际收取了老林配件款2778元,多收了配件款2500.2元。老林发现后多次找阿成沟通,要求退还多收取的货款,但阿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老林遂将阿成诉至法院。

老林认为,商品的实际价格为标价的十分之一,是其与阿成近两年来一直延续的交易模式。此次由于系统故障导致老林多支付了货款,阿成应予退回。

阿成认为,老林自愿按照标价支付货款,且已实际签收了货物,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不存在退还多收款项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当庭致电远在广州的阿成,经法院释明,阿成向老林退还了多收取的2500.2元,老林撤回对阿成的起诉。

【法官说】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老林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向阿成购买案涉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案涉订单虽显示交易价格为2778元,但结合订单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原被告以往的交易模式、近两日被告销售案涉商品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付款后与被告交涉退款的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老林付款时显示的2778元销售价格并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说老林的真实意思并非以2778元购买案涉商品,且老林付款后第一时间与阿成沟通退款事宜,阿成也曾表示系平台系统故障,同意退款。鉴于订单并非原告真实意思,缺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故老林要求阿成退还多收取的货款应予支持。

针对网络消费,建议消费者:一是要注意审查生产者、经营者信息和相应资格,深入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产品材质、执行标准、数量等重要信息,注意双方阅读方式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对于经营者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固定。二是要注意保留交易快照、聊天记录、快递单、验货视频等,特别是网购一些像电子产品、易碎商品、生鲜食品等产品的时候,可以将拆包装的完整过程拍一个开箱视频,将开箱前的包装外观、标签信息,开箱过程无损坏商品的行为,商品存在哪些问题一一拍摄清楚,开箱过程中全程拍摄到产品。三是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便于维权需要;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相关凭据、报警回执等资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李沁霖)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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