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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为电信网络诈骗作“托”46人被指控为诈骗罪共犯

发布时间:2023-05-08 12:29:52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薛某、卫某等46人根据境外人员安排,诱导被害人刷单返利、充值返利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于 2020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昵称为“包租婆”的人,向其学习了刷单返利、充值返利的诈骗方式,并在“包租婆”的安排下,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诈骗。

2020年 12月,被告人吴某与微信昵称为“hoho”的境外诈骗人员取得联系,商谈如何对“财务” “托”等人员组织管理、对接、抽成,共谋实施诈骗,同时组建了名为“小虎队”的微信群组。被告人吴某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吴某、薛某、卫某等人,在均明知所谓任务系虚假的情况下,仍根据被告人吴某和境外任务员的安排,分别担任“财务”和“托”的角色,积极参与到诈骗群组中。

在开群的过程中,由被告人吴某组织当天参与的人员后,分别进入交流群、福利群、结算群等群组内,由境外任务员统一指挥,先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关注淘宝店铺等任务,由“托”带头做任务,安排“财务”发放小额任务红包、返利红包等,诱骗被害人继续参与充值返利的垫付任务;由“财务”冒充商家收款后返还指定数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任务员继续发布“终极任务”,诱骗被害人注册虚假的境外投资网站平台,谎称只要在该平台充值就有老师指导投资赚钱,并通过群内的“托”分享已注册平台截图、分享“已充值返现”的虚假到账截图,使被害人误认为在该虚假网站平台上充值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最终致多名被害人受骗,损失达数百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评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谋和核心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都在境外,这些人很难被抓获归案,被抓获归案的首先是在内地为境外主谋职业取款转账人员、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引流人员、作托人员等,如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严峻挑战。

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某等人,根据境外任务员的要求创建群组,并以返利引诱他人进行群组后,对他人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包括分享、点赞可得钱、垫付返利等,并采用了伪装成商家等欺骗手段,发送虚假的提现到账截图,最终将被害人引诱到境外诈骗人员参与的群组中,由境外诈骗人员即所谓的任务员发布“终极任务”,以充值越多返利越多的手段实施诈骗,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虽未到案,但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也不可为了赚钱快而漠视法律法规,触犯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华涛 韩燕)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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