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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6 15:13:49 来源:中国报道

①“今世缘”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202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租用的民房内,采用将低档酒灌装成高档酒的方式,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今世缘五年典藏、国缘对开、国缘四开等白酒,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李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销售金额1.8万余元。2022年5月下旬,在被告人陈某存放假酒的民房内,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今世缘、国缘系列白酒400余瓶,货值3.5万余元。另公安机关在李某等人的烟酒店及购买人手中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国缘系列白酒55瓶。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被告人陈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审理是本院建设知识产权特色法院“三审合一”的积极实践,强化了商标权保护力度。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淮安市重点企业,是地方优秀企业代表,该案件着重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伪劣产品,既保护本地企业的良好声誉,也通过刑事惩罚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陈情令》IP侵权纠纷案

【案情】《陈情令》是于2019年6月27日在腾讯视频首播的古装仙侠剧,原告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陈情令》的知识产权。原告对涉案作品以及相关元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以及通过涉案作品以及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开发、享有收益等的竞争权益。

经审查,被告方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决明子饰品旗舰店”天猫店铺内,使用涉案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涉案作品的周边商品,进行“傍知名IP”“搭便车”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本院调解,被告方同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该案是保护文创“IP”的典型代表,文创“IP”所蕴藏的经济动能逐渐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引擎,司法对文创“IP”的保护力,决定了社会创新创造的活力。该案的处理是司法服务社会发展的生动写照,积极拥抱社会发展新业态,树立了司法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带动创新的良好形象。

③“云南白药”商标被网络平台侵权案

【案情】“云南白药”商标是享誉中外的中华老字号品牌,200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多项品牌荣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白药”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方在某多多、某宝等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云南白药裂可宁霜”,明显标注“云南白药”字样,在销售该产品的页面显示带有“云南白药裂可宁霜”字样,被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查,原告在法院共提起6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均涉及在某多多、某宝等网络平台的侵权活动。被告方未经许可,销售“云南白药”标识的产品,构成侵权。经本院调解,被告方同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些网络商户采取“搭便车”“傍品牌”的方式销售价位低质量次的商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规范了网络商户的销售行为,也保护了知名品牌权利人的利益,让被破坏的经济秩序得以恢复,并给予其他社会主体以警示和教育作用。

④“大润发”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使用“大润发时代”标识,在超市入口、价格标签、员工工作服、装潢、机打标签、购物袋、购物小票等处使用“大润发时代”标识,原告于2020年1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查证核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年3月淮阴法院受理该被告侵权案,经查被告经营人属于第二次侵权,主观恶意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院认真研判,结合“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建设办法,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被告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整改侵权行为,快速完成侵权赔偿款的支付,得到原告的谅解。

【典型意义】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对再犯侵权人加重惩处的司法导向,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净化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⑤“康明眼镜”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江苏康明眼镜认为被告某眼镜店擅自使用了“康明眼镜”商标,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受案后,多次深入调查了解原告注册商标的历史、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关系、原告使用案涉商标的时间等,系统学习了商标法相关知识。经过多轮调解,被告成为原告的加盟商,原告放弃向被告追究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的结案方式突出了法院在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的创新思维和人文关怀,是司法为民理念的有益彰显。该案的办理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实现了司法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为后续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⑥“杜邦”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2022年6月,原告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我辖区内4家汽车用品店内调查侵权证据,这些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内海报、产品包装上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图案。

经审查,被告的图形商标是将原告的图形商标镜像对称而来,且仅仅在颜色搭配上进行区分,但主要的红蓝配色未改变,文字商标也未进行变更,足以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告作为汽车用品零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第11422125号”、“第6592754号”商标的商标权,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图形商标是商标的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图形商标因其组合构成具有复杂性,其认定侵权与否的难度比文字商标更高。该案科学严谨的认定方法是侵权事实的确定的关键,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支持。本案的裁判打击了侵权经营行为,使法律的标准和道德的要求成为市场秩序建立的有益标准。(淮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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