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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次要事故责任方能否向主要方主张赔偿自身损失?

发布时间:2023-04-20 09:51:28 来源:中国报道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事故责任,那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能不能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呢?且看海门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2020年10月23日7时6分,张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海门区常乐镇八匡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沿农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苏某负主要责任。本起事故造成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辆损失13690元。该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该车的车损核准后向张某赔偿了13690元。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其赔付后已取得向苏某追偿的权利,遂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且法条也并未赋予机动车一方基于非机动车方过错主张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无权向苏某主张偿还车损理赔款,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和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被告并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其过错程度仅能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且该条也并未赋予机动车一方基于非机动车方过错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的指向是单向的,即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方进行赔偿。

机动车作为现代社会中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行驶的稳定性、控制能力、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均优于非机动车,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江佳玲 王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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