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钱某犯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六个月。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租赁位于海门某沿街门面经营足浴部,雇佣周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周某某及其幼子吴小某居住在足浴部内。
被告人王某曾委托他人违规组装了一组锂电池用于非法捕鱼等用途。2021年12月的一日,被告人王某安排被告人钱某将锂电池组搬运到足浴部充电,因电池故障无法充电。被告人王某经与电池组装人联系后,指使被告人钱某拆除锂电池组的充电保护装置后强行充电,致锂电池组异常发热,被告人钱某以电风扇吹等方式予以降温。当夜,被告人王某、钱某等人使用该电池组非法捕鱼。回到足浴部后被告人王某再次指使被告人钱某对锂电池组充电。第二日早上5时许,锂电池组爆炸并引发火灾,被告人钱某及时逃脱,被告人王某被烧伤致轻伤一级,周某某被烧伤致重伤二级,吴小某被烧死。另,该起火灾造成凯迪拉克牌小型客车、东风牌小型客车、彩钢楠、冰箱、饮水机、空调等财产被烧毁,受损价值12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钱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法院根据王某、钱某的犯罪性质和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一种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主要特征:主观上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违规用电造成火灾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广大人民群众在用电时应当提高警惕,克服侥幸心理,按照规定,正确充电用电,杜绝和消除火灾隐患。(孙浩然 张祖平)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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