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结交微信好友“天道”,对方以6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收购手机卡和银行卡。虽然对方说是用于淘宝走流水,但徐某某心里清楚,如果是正规用途,没有必要出这么高的价格,应该是将银行卡用在网络赌博、诈骗、洗钱之类的违法犯罪上。因怕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会牵连到自己,徐某某纠结了好几天,但因为缺钱,加上对方出价诱惑很大,徐某某还是将新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
2021年3月14日至3月29日间,该银行卡共收取不法资金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同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没有拿到好处费,且被对方拉黑微信好友,遂至银行将之前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在得知卡内还有余额时,通过银行柜台和ATM 机取现等方式,将卡内余额人民币72233元非法据为己有。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罚,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前科劣迹情况,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法官评析
“跑分”是发生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犯罪分子需要使用多个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诈骗所得赃款,再通过多次转账、层层转移等方式将赃款汇至指定账户,以逃避银行、公安机关查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因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数额,且未实施其他转账、套现等行为,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对被告人徐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黑吃黑”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虽然徐某某作为银行卡的实名办理人,对卡内的资金具有占有和支配权,但其将银行卡出售给上游人员后,持卡人实际占有了该银行卡,且卡内资金也非徐某某所有,徐某某私自通过挂失补办实际控制卡内资金,该占有系非法占有,不符合侵占罪“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的本质,故不应认定为侵占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持卡人实际占有的卡内钱款,通过将银行卡挂失补办、取现等方式改变占有,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港法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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