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后百步走
活到九十九
晚饭后去公园散步
一不小心撞到石墩受伤
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某天晚上,张某与朋友三人前往市区某公园散步,沿健身步道行走至公园南门时,张某被健身步道中央的石墩绊倒在地。后120急救车将张某送至医院治疗,经入院诊断,张某左尺桡骨骨折,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张某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为人行道,道路较为平整、宽阔,路障间的间隔距离足够行人通行,路障上端也设置了颜色醒目的警示带。虽事发时间在夜晚,但公园道路两侧设有路灯,在正常行走的情况下,行人完全能够注意到前方路面情况。
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公园的道路不像室内道路那样平坦笔直,张某不能将自己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转嫁于公园。且公园设置路障是为了阻止车辆进入以防发生意外,本身就是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公园对张某的受伤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公众活动形式日益多样化,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受关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扩大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并新增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相关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应承担责任。
而因实践情况比较复杂,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非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在无法定标准时,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醒注意、防护和事后防止损失扩大之义务即可,其中防护义务并非强制,应根据防护的现实可能性和成本加以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董淑敏 周凡人)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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