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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一并主张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9-05 19:29:57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余婷)2022年4月,原告孙某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3000元,利息计人民币4950元,违约金1650元,合计人民币39600元。

2020年7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3000元,双方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如未按时偿还按总额的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并约定该案如发生争议,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转账记录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利息中借期内利息为330元;逾期利息应从2022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165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法官说法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约定,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本金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部分。

借条中既有约定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当事人一并主张的,在总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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