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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移卖房款,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3-29 11:25:08 来源:中国报道

基本案情:2018年7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谢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对刘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查封措施,刘某向法院缴纳了保证金16万元后,高港法院依法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2018年8月16日,刘某因欠朱某90多万元,遂以1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朱某。2019年3月27日,高港法院判决刘某向谢某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2019年8月,谢某向高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申请执行之日,刘某需偿还本息共计18万余元。

因刘某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财产保全16万元保证金需进行分配,不足够偿还全部债务。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11月8日起,朱某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房屋转让余款,截止2020年4月15日,共支付34.52万元。刘某通过转账给他人的方式转移了上述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局调取了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固定了刘某擅自转移卖房款等相关证据,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确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公诉。经高港法院审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是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检察院、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南》后,泰州地区判决生效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中,刘某收到房屋转让余款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严惩。(高港法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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