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今天我就可以办理入职手续了!”章某拿着海门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感谢地对海门法院少年庭法官说道。
事情源于章某前几日的一份犯罪记录封存申请书。原来因为法治意识淡薄,章某在十七八岁时进行了数次盗窃,并最终被海门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章某之后痛改前非,认真学习,最终大专毕业后工作,并多年获得单位优秀员工称号。近期章某的母亲患病卧床,章某为照顾母亲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到家乡后准备就近工作。就在与新单位就入职、薪资等都谈妥,准备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需要章某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可让章某犯了难,去派出所申请,结果因为以往年少不懂事不懂法所犯的罪留下了记录,户籍派出所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陷入家庭亲情与工作两难的章某得知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将犯罪记录封存,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改过自新,不要背负历史的包袱,遂向海门法院提出了申请。
海门法院刑庭(少年案件审判庭)接到该申请后,认真对封存申请及其随附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与章某进行了听证,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了解了其生活工作经历,对其判刑之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联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章某所犯的盗窃罪,其盗窃行为时间跨越了18周岁前后,按照以往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法规,是不符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但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该案承办人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该案盗窃行为进行了审查,发现章某的盗窃行为虽然跨越了18周岁,18周岁后的盗窃次数比18周岁前的次数多1次,但在未满18周岁时盗窃的金额相对较大;根据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从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结合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尤其是章某犯罪之后十余年无新的违法犯罪、勤奋工作的情况,海门法院认为,章某属于该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主要犯罪行为在18周岁的情形,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遂即时作出了对章某该案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向公安、检察等机关送达,并经沟通后快速让章某到派出所现场拿到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个小的案件,但却关于一位曾经的错罪少年如何洗心革面,开始新的生活。正如张军院长所说,“民生案件虽”小”,却关系“大”政治,必须用心用情办好,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海门法院少年审判庭迅速贯彻落实最高院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认真分析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更新变化,从最大程度消除刑事处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下一步,海门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将以该案为契机,对类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排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彭文甫)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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