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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法院水上流动巡回审判点敲响巡回审判第一锤

发布时间:2022-09-02 08:50:0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赵颖)9月1日,正值全国首部以生态文明教育命名的地方立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实施之际,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不久前设立的水上流动巡回审判点敲响了成立以来的第一锤。

该案系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董某、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对刘某、董某、周某、张某杰、张某兵、费某某、张某喜、陈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邀请了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水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附近的渔民等旁听。

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及其雇佣的被告人董某、周某等人明知洪泽湖处于禁渔期,仍然多次驾驶快艇到洪泽湖18-20号标周围水域非法捕捞螺蛳、鱼虾等水产品。期间,被告人刘某、董某、周某以及张某杰、张某兵共非法捕捞螺蛳3172.5公斤,非法捕捞鱼虾价值至少26890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非法捕捞螺蛳1622.5公斤、捕捞鱼虾价值至少18390元。刘某、董某、周某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分别贩卖给费某某、张某喜、陈某某。因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非法收购水产品的行为对水产资源造成了毁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可逆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检察院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人以及收购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就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该案经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董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和六个月,同时对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刘某、董某、周某、张某杰、张某兵、费某某、张某喜、陈某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小案例 大课堂》等宣传手册,希望通过此次巡回审判及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切实提升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洪泽湖流域水生态保护意识,为群众更好的知法、守护、护法提供有效指引。

今后,盱眙法院将进一步利用水上巡回审判点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全力打造“司法为民服务快车道”。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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