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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镜子照出的邻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3-21 16:10:42 来源:中国报道

现年85岁的原告张某与案外人陈某南北相邻而居,两家素有矛盾。2019年始,陈某认为张某为老不尊,常用梳妆镜照其家,违背风俗,意欲给其带来祸端。虽经多次交涉,张某依旧故我。陈某意外骨折受伤后,双方为此积怨加深。

同年6月25日,陈某请族中长辈施某(70岁,平时亦参与协调处理村中矛盾)上门化解。经施某告诫后,张某承诺改正。双方言明若再犯,即毁了那惹事的镜子。两日后,张某再次以镜照陈室,陈某遂向施某、叔公陆某(76岁)及村书记杨某求援。施、陆二人先至张某家。时近晌午,张某在卧室休息。施某唤起张某后,即步入卧室,让张某以后不要再用这面镜子了。谈话间即将梳妆镜拍碎,期间未有恶言。此时陆某则在室外以恶语谩骂。镜子破碎后,施某旋即退出卧室。张某由室内赶至室外,与陆某互骂。施某劝架时,书记由后门入屋,亦劝阻张、陆二人。张某即拉着书记入室看碎镜现场,说话间,张某晕倒。后入院诊断为脑栓塞、冠心病、心房颤动、高血压等疾病。经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3万余元。

事发后,当地公安对施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认为陆某在张某家附近以侮辱性语言辱骂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2022年4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施、陆二人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前述损失。

审理中,张某与施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施某的起诉。因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海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陆二人因琐事争吵,虽经他人劝阻,陆某仍以恶语辱骂,存在主观过错,系张某病发的诱因。陆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违法行为亦被行政处罚,具有可责性,陆某对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纠纷肇事因于张某多次擅用镜子照射他人房屋,既违反当地风俗,亦侵犯他人隐私。虽经多次劝阻,张某不知悔改,仍以此不当之举激化邻里矛盾。在明知自身患高血压,情绪激动容易导致病发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激烈争吵。因此,张某存在过错,且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近日,海门法院作出判决,扣除与该案无关医疗费用14000余元后,结合纠纷起因、双方过错及受伤经过,综合衡量并平衡双方利益,酌情判决由陆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3500元。

法官点评:

相邻关系,本应和谐相处。琐事纠纷,更应冷静、理性解决。该案中,陆某明知张某年事已高,却以侮辱性言语辱骂张某。双方虽未发生肢体冲突,但陆某言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后果。为此,陆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受到了行政处罚。

明镜可以正衣冠,但不能惹事端。张某心怀恶念,多次以镜子照他人室,以不符当地风俗之举种下了邻里纠纷冲突的“因”。后张某与陆某发生冲突争吵,情绪激动以致发生人身损害的“果”。虽然陆某恶语辱骂直接导致了张某病发,但张某作为被侵权人,对己方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具有过错,所负责任比例较高。法律立足于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事实,在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对陆某的赔偿额进行了抵消,体现了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

一面小小的梳妆镜本该承载的是人们对美的追求,不应折射人心善恶。该案对于规范邻里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具有裁判指引作用。社会生活中,公民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悦己达人、知礼善行。和谐美好的社区、乡村环境的构建,离不开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张玉梅)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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