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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3-17 18:17:43 来源:中国报道

裁判要旨: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曹某(男)与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先后于2006年1月生育一女曹某玲,2010年11月16日生一子曹某翔。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曹某玲、曹某翔均由曹某抚养,两小孩的抚养费由曹某一人承担。2022年11月,曹某以两小孩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两小孩抚养费。

【存在分歧】

关于本案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赵某作为曹某玲、曹某翔的母亲,对二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赵某虽与曹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曹某一人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关于抚养费的处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曹某玲、曹某翔仍有权作为原告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应判决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并不限制父母在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仅限于“必要时”,故子女要求增加或给付抚养费的,故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形,否则均应尊重先前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宜轻易变更。

【法官评析】

本院采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双方综合多种考量因素、对某些特定事项妥协后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本案中,曹某与被告赵某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两原告均由曹某抚养,由曹某自行承担两小孩的的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曹某以两原告名义起诉,要求被告赵某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原告独立生活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下降,以致不足以维持两原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曹某玲目前在当地某艺术学校就读高中,学杂费近40000元/年,与之前其所接受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相比,费用显著增加,而曹某收入较离婚前并未有明显变化,故本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酌情判令被告赵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曹某玲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至于婚生子曹某翔,鉴于其当前学习生活所需费用较之前并无明显增加,故本院对其要求赵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少家庭 申丽)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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