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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用可否主张用工单位返还?

发布时间:2023-03-17 17:40:14 来源:中国报道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交纳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征缴。如劳动者先行自行垫付的,用人单位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对其应缴部分费用予以返还。

近日,高港法院审理一起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公司为他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免费工作餐等。后来,张某离职并找到了新工作,但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发现,原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工作期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张某需要补齐。无奈,张某自行向税务部门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共计6484.48元。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此纠纷不属于其处理范围,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张某诉至高港法院。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因单位未能按时缴纳,张某作为劳动者代为履行,虽然法律规定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但劳动者已代为缴纳的,劳动保险争议标的已消灭,张某运用行政手段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已无法实现。张某实际垫付的款项中包含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因此造成张某自身财产的减损及该公司获得不具有法律依据的部分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张某垫付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官评析】

1.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用人部门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主张权利。

2.劳动者已自行垫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劳动者已经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因劳动保险争议标的已消灭,社保征缴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已无须向用人单位追缴,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完全丧失权利救济途径?对此,承办法官在诉讼中向劳动者释明,如以劳动争议纠纷主张返还垫付款项,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故变更为不当得利之诉。

3.已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款项,符合不当得利之诉的构成要件。“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劳动者代用人单位垫付社会保险费用,造成自身财产减损;第二,用人单位获得垫付款项部门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劳动者财产权益减损与用人单位受益存在因果关系。故劳动者有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已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用人部门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主张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高港法院 陈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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