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情人节刚刚过去,情侣们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爱意,晒鲜花、晒礼物、晒红包,撒的一手好“狗粮”。作为一名理性的法院人,友情提示您,男女之间有些钱,一旦送出去就要不回……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底,43岁的已婚朱女士(化名)与32岁的小田(化名)在泰州打工期间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处于热恋期间的朱女士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小田表达爱意,每次转账金额几百到几千不等,共计转账4万余元。其中2022年5月19日,小田向朱女士微信转款520元,同日,朱女士向小田微信转款1314元。
2022年5月,小田急需用钱,朱女士赶紧又从银行取现3万元借给小田,小田在微信上连连表示感谢,并承诺挣钱了就立刻还给朱女士。
2022年7月,本以为找到真爱的朱女士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后,找到小田。小田却认为朱女士欺骗自己,隐瞒真实年龄和家庭情况,与朱女士提出分手。
情场失意的朱女士气急败坏,提出:“分手可以,我一共给你7万多元必须全部还给我”。小田不允,双方产生纠纷。2022年10月,朱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田立即偿还7.45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以民间借贷主张要求返还借款,应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本案中,朱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而田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4万余元微信往来系双方处于情感关系中的金钱往来,根据转款的频次、金额以及在特定节日双方之间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来看,双方之间应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关于其余款项,朱女士提交的取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田先生实际给付了3万元。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田先生并未否认收取了上述款项,还表达过还款意愿,朱女士亦未放弃要求田先生还款,可以认定双方存在3万元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判决田先生向朱女士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给付数额的大小来衡量感情的程度。但当浓情蜜意退去,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钱款主要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一、涉及民间借贷问题。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签订借条、还款协议等明确的债权凭证,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中描述为借款或者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是借款,都可认定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此时,不论是否解除恋爱关系均可要求对方予以归还。
二、涉及赠与问题。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赠送小礼物,在共同用餐或者游玩等活动中的开销,为了表达爱意特别是按照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金额,比如“520、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或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这类小额赠送,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购房、购车等大额转账),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涉及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该类案件中常常伴随着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包养小三等情形,感情走到尽头,失去理智的一方往往以损害名誉相威胁,要求对方写下借条、还款协议等继而引发诉讼,存在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情债的情况。如出借金额较分散,被告又拒不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的情况下,存在虚假诉讼的隐患。出轨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李沁霖)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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