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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可的高息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17 16:32:48 来源:中国报道

【案情】

2020年3月23日,被告陈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12万元,借期7天,双方口头约定1天利息500元。同日,在陈某给付张某3500元利息后,张某向陈某银行转账12万元。

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陈某一直未完全偿还。2021年7月11日,双方经结算确认陈某剩余未还本金为6万元,双方约定原告的所有损失含利息以2万元结算,陈某向张某重新出具了8万元本金的借条,约定按照2300元/月计算逾期利息。2022年5月23日,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欠款及损失合计人民币10.07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认可借条系其出具,认为原告系收取高息,双方实际口头约定月息不低于5%,另外还有口头约定了其他手续费,因时间久远,具体金额记不清。希望可以减少利息,并提交了与原告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已偿还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张某以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结合张某实际向陈某转账的情况,能够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原告张某自认,出借12万元前,曾收取被告陈某给付的3500元利息,依法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

关于借款利息,无论原告张某主张的500元/天,还是月息2300元/月,亦或被告自认的月息不低于5%,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已偿还的超出部分应抵算借款本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31837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提供合同约定的款项是出借人的义务,而依约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是贷款人的义务。《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会轻易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合同约定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已偿还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未还清合同约定全部本息的情况下,尚欠款项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认定利息,其余部分折抵本金,并据此认定剩余应还数额。

理由是,在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清偿部分利息之债,但尚未清偿全部本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利息给付已产生新的争议,如不将借款人已支付的高于司法保护标准的利息折抵借款本金,则实质上系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并保护了出借人所主张的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另外,只有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才会受到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约束,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张晨 李沁霖)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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