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 (通讯员 周海云)徐某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接海门某住宅小区部分楼栋及地下室工程的泥工、木工、钢筋工、油漆工、架子工劳务,又将其中的部分楼栋内外墙粉刷、楼梯踏步粉刷工程等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俞某施工,双方签订《内外墙粉刷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内外墙计算单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并载明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该合同单价即“内墙13.5元/㎡,外墙24元/㎡”旁,由俞某手写“空方全算”四字。施工结束后,双方因价款结算产生争议,俞某起诉至海门法院。
审理中,双方就工程量计算方式各执一词,争议在于粉刷工程空方和实方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俞某主张,手写“空方全算”应视为双方已经明确了计量方式;徐某则认为合同上“空方全算”四字系俞某自行添写,对此不予认可。为此,俞某提出,合同文本系徐某提供,签订合同时俞某当即提出异议要求空方全算,并要求重新打印合同,但徐某声称无此必要、手写即可,故俞某在该合同上手写“空方全算”四字,当时在双方各自持有的两份合同上都写明了。
海门法院向徐某释明,责令其提供由其持有的另一份合同文本,徐某拒绝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任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该案中,《内外墙粉刷合同》明确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俞某称两份合同中均由其书写“空方全算”内容,徐某对该事实持有异议,其应提供由其控制的另一份《内外墙粉刷合同》。经法院释明并责令提供的情况下,徐某仍无理由拒不提交,近日,法院判决认定俞某所主张的“空方全算”的事实成立,并以此作为结算计价方式。
法官说法: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以便查明相关事实的制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但实践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非总能掌握对其有利的证据,相反此类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此时,对方拒绝向法院提交,导致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因此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不公局面,而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查明的事实偏离客观真实,影响裁判的正当、公正。“书证提出命令”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对双方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保护而所作制度设计和安排,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在法院责令提供的情形下,如控制书证的一方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书证内容或该书证证明的内容为真实;如有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或实施其他致书证不能使用的,还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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