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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3-03-15 14:33:1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万芳)【案情】2013年至2022年3月,贾某在A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未为贾某缴纳社保,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贾某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表示因自身年龄接近社保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2022年2月,贾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离开A公司。同年3月,A公司与贾某签订《协议书》,就贾某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社保问题,一次性向贾某支付14万元,贾某保证不再就补缴社保问题投诉上访或到法院起诉。

后贾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22年7月,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应当向贾某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可以免责。本案系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现贾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

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不可免责。贾某并非“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而是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希望维持劳动关系的心理,迫使贾某出具放弃购买社保证明,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A公司应当向贾某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第一,贾某出具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不能认定是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双方2013年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直到2020年才要求贾某出具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证明,不符合常理。其次,证明中,贾某是以“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为由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但贾某出具证明时尚不满50周岁,如果A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该理由与事实不符。再次,在证明中,贾某不仅“自愿”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未要求A公司给予任何性质的补偿,也与常理明显不符。

第二,A公司提交的《批量用工参保模板》显示,A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只有3名管理人员参加了社保,没有为普通工人申报社保的记录。由此进一步说明,A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为职工申报社保的义务,贾某所谓的证明系A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希望维持劳动关系的心理,迫使劳动者出具。

第三,A公司声称2022年与贾某签订的《协议书》,已通过一次性支付贾某14万元的方式了结了此事,贾某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对此,笔者认为,上述《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从《协议书》字面意思来看,双方仅就补缴社保事宜达成协议,并未涉及经济补偿金。

综上,A公司应当向贾某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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