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常盼盼)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日前,南通中院民一庭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四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和贯彻法治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启东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女方离婚后需要抚养子女的可在补偿男方后获得房屋所有权——施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施某(男)与叶某(女)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故施某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分割房屋等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离婚后将要承担抚养幼女的义务,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等因素,案涉夫妻共同房产应归叶某所有和使用为宜。经鉴定,案涉房屋市场总价为173.33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过错、经济实力等因素,酌定叶某一次性支付施某30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就是否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进行调解,最终施某回想起了叶某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在房屋分割上作出让步。本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来源、抚养子女、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保障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成员:王辉、王伟、朱锐斐(法官助理丁晨雨)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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