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网上刷单被骗后,她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发布时间:2022-08-31 21:21:5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韩燕)小黄是一名新晋宝妈,自从有娃后,她没有外出工作,手头比较拮据,便想着在家赚钱补贴家用。一则刷单赚钱的短信解决了她的“燃眉之急”,小黄按要求添加对方微信,下载相关APP,并根据对方指令操作,成功提现了佣金。小黄从中看到了商机,在对方要求其做大额任务、提示任务失败后要求充值相应数额时,毫不犹豫地向对方提供的账号中多次转账,最终被骗2万余元。

家人得知后陪同小黄至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告知小黄该刷单系网络诈骗,提醒她不要再向对方转账。小黄想想不甘心,又联系对方,在对方保证再充值一定金额时可退还所有失败任务,又向对方转账2万余元。在小黄催促返现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对方提出退钱是不可能了,但可以带着她赚钱弥补损失,要求小黄帮着转账,允诺给其转账金额5%的好处费,小黄犹豫了,在对方将好处费提高至10%时,小黄答应了。遂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并按对方要求,将接收的金额转账至指定帐号,合计收款人民币22.8万余元,其中查实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9.47万元,小黄从中获利2.6万余元。

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提供微信、银行账户并帮助对方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小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退赃情况,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法官说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小黄本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名被害人,但其在被骗后,明知对方可能实施同样的手段诈骗他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为诈骗分子接收、转账提供帮助,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在意识到被诈骗后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会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根据转账来查封冻结涉案相关银行卡或账户,犯罪团伙要想取得诈骗所得赃款,必须要在被害人转账后及时将赃款转出并控制,不被公安机关查扣到,这就需要大量的“跑分”人员和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对赃款进行快速流动,并最终回流到诈骗团伙的控制中。如果“跑分”人员与诈骗团伙事前通谋,或已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将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无共谋或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则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遇到电信网络诈骗,及时报警;同时也请保管好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银行卡、微信收款码等支付结算账户,不轻易提供或出售给他人,否则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注: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石勇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