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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09 15:23:4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唐子然)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因医院不当治疗造成右肾损伤,最终肾切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呢?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患者李某到甲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后为其行全子宫切除术+左卵巢囊肿剥除术。2019年,该患者体检时发现右输尿管上段扩张伴肾盂重度积水等,后被乙医院诊断为右肾盂积水、右肾无功能、右输尿管狭窄,接受了右肾+右输尿管部分切除术。患者李某认为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损害了其身体健康,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原告李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甲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现有资料分析,该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同等因素为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医患双方之间分配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应综合考虑医疗过错、患者原发病自身的医疗风险因素,合理衡量上述因素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关系。本案中,关于被告甲医院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原告李某在被告甲医院住院治疗,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2013年,被告甲医院为原告手术时,因被告术前检查不全面,对原告的病情掌握不充分,术中操作存在过错,引起输尿管损伤狭窄继而右肾积水,最终肾切除,故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上述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原来进行过手术,局部粘连,增加了被告手术的难度。术后原告自己未及时、正规复查,对后期病情症状没有重视,错过了及早发现输尿管狭窄的机会,加重了病情的发生,丧失其它治疗的手段,与最终右侧肾切除及右侧输尿管部分切除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4万余元。

法官说法:该案是一起因医疗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一是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通常表现为应当避免的误诊、不当处方等;二是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如病员死亡、残疾等;三是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案中,根据双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甲医院的行为与患者李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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