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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雇佣与劳动关系,厘清后才能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2-28 15:39:4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杨东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灵活用工模式因其轻量化、成本低、灵活性等优势,得到用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更多关注和青睐。但灵活用工模式也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晰、劳动权益保障差、矛盾纠纷多发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灵活用工模式下,如何合理确定用工方和劳务方到底是承揽、雇佣还是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仲裁院、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重点厘清问题。近日,在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海门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具安装从业人员原告王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系木工,主要从事家具定制安装工作。2021年经人介绍,开始承接海门某家具厂的家具安装工作。王某与家具厂老板商定,因家具厂业务较多,需随时向王某“派单”,且王某系外地人,由家具厂为王某安排住宿、餐食,王某居住于家具厂宿舍,可驾驶家具厂车辆为客户开展上门安装服务,但王某需自备工具;家具厂根据王某“接单”量计报酬,及时清结支付。后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与家具厂发生争议,即向劳动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确认与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院驳回王某申请后,王某即诉至海门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厂虽然为王某提供住宿、餐食,但未指示固定工作时间,安装费结算也根据双方协商,无固定时间。王某“接单”开展家具安装的具体时间、方式由其自行决定,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双方的约定不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故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限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劳务,并接受劳动报酬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民法典》并未对劳务合同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劳动关系是指,由《劳动法》所调整的,在适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受《民法典》保护,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整套劳动法律体系保护。从法律保护力度上来讲,劳动关系优于劳务关系再优于承揽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各方争议较大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即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按照劳动关系履行的用工关系。虽然《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后果,但未明确其认定标准。劳动仲裁及法院司法裁判一般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按照:1.用人单位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业务相关性”三个方面予以认定。所谓“人格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过程、工作规则的管理程度;“经济从属性”即生产资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报酬是否具有确定性和周期性、劳动者收入来源是否单一;“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辅助业务、临时业务。该案中,王某对家具厂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其工作时间、方式由其自行决定,虽然家具厂为王某提供住宿、餐食,但不足以对王某有效实施管理;王某作为木工,是可以从家具厂之外的其他客户处招揽生意的,但因家具厂业务较多,故存在只为家具厂提供安装服务的表象;家具厂的主营业务为家具制造,家具安装是辅助事务,在之前经营中,家具厂也是将安装业务外包,并不设置、聘用专门的安装部门、工作人员。故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家具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可以按照其与家具厂之间的劳务或承揽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判断各类灵活用工形式是否应当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时,也会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即该工作是否在社会上存在普遍性,是否有必要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规制和严格监管。例如近年来社会上大量出现的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型用工模式,即有部分法院认定互联网平台或本地业务承揽商与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加强对此类新型用工模式的规范管理。

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要提升法律意识,准确判断双方是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合同,要主动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后有力维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辅助性事务、临时性工作,以承揽、劳务合同形式“外包”虽然可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但一定要注意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法律关系避免出现争议。同时也不要将主营业务、关键岗位长期“外包”,极易被人社部门、劳动仲裁及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被责令承担行政责任及不利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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