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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法院一则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时间:2023-02-20 14:28:27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姚璐)近日,靖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朱XX袭警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辑(总第80辑)刊载。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已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仍突然加速从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导致警察遭受撞击、挤压,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形,应以袭警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Mxxxx6小型客车,沿靖江市车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江路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查酒驾,为逃避检查,绕道逃离现场后,沿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江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利用警车、反光锥桶设置障碍截停。被告人朱某某在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拒不下车,见民警吴某某和辅警徐某某等多人上前围堵车辆阻止其逃离,仍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并倒车欲逃离现场,在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将身体探入该车驾驶室内试图控制过程中,强行驾车从拦截警车尾部与路牙之间的狭窄空隙处加速逃离现场,致吴某某、徐某某被该车拖拽后撞击拦截警车的尾部,遭两车挤压后倒地,吴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左肘、左小腿受伤,徐某某头顶肿胀、右肘擦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侧第3至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左小腿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

次日1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被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

法院审理:

靖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致使一名人民警察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朱某某犯有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某某曾因盗窃、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袭警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的罪名。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设置了升档处罚情节,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生活中,警察在路面设卡检查时,因犯罪分子开车冲卡遭受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有直接开车撞击值勤警察的情形,也有在警察将身体探入车内意图控制驾驶人员和车辆时,驾驶人员强行加速逃跑,导致警察遭受撞击、挤压的情形。前一种情形显然属于该罪的升档处罚情节,而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根据行为样态、周边环境、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系因酒驾被查处,在警察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突然加速从仅能勉强容纳一辆汽车通过的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虽然并非径直撞向警察,但必然导致警察遭受一旁障碍物的撞击、挤压,其主观上应当明知该行为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根据被告人驾车的速度、撞击的情况等具体因素考量,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且客观上也导致两名警察因撞击、挤压构成轻伤、轻微伤,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为袭警罪升档处罚情节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思路,有利于依法打击暴力袭警行为,对类案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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