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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分项判决 法理与人情兼顾

发布时间:2023-01-12 15:13:4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陈广平 陈琳璐)赡养纠纷中,子女平均支付赡养费或轮流赡养,是传统上一直沿袭的做法。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怎样才是最合适且最可行的方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这一次的判决就有点不一样!

95岁的王老太与丈夫育有三女一子,三个女儿均已年过70,且居住在外地。王老太的老伴于2002年去世,之后她一直随儿子李明共同生活。近几年王老太身体越来越差,需要人24小时陪护,而老人生活起居一直是由儿媳负责料理的,由于儿子自身家庭收入拮据、生活较为困难,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力上都难以单独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三个女儿因为自身的因素又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王老太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老太95岁的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虽有一定的收入,但不能维系正常生活、护理、看病需要,四被告作为子女均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考虑儿子的家庭经济收入低,三名女儿年岁已高,且在外地居住生活,也不便承担护理义务,老人高寿、多病、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削弱等因素,同时也基于老人要求继续与儿子共同生活,故法院在作出裁判时突破了传统上由四子女平均承担赡养老人的做法,而是进行了区分思维,即由儿子承担老人的生活料理、经济上由三名女儿负责支付。据此,综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区的消费水平及原告本身享有的补贴情况,酌定由三个女儿各承担4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同时判令三个女儿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李明老人的护理费。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自愿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未沿袭传统的多子女平均支付赡养费或轮流赡养,而是结合老人的具体情况分项判决,既坚持了法理又融入了人情。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严重,高龄老人的养老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高龄老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已经很脆弱了,他们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子女的关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考虑到儿子李明多年来一直照料母亲且老人要求继续与儿子共同居住,故判决李明无需支付老人生活费,继续照料母亲。但在老人人生的最后阶段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基本生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生活,故法院判决未尽照料义务的子女除支付生活费之外仍需支付护理费,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孝老爱亲、老有所养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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