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彭文甫)近日,海门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韩某受被害人王某父亲委托,自2021年7月初开始教授王某挖机操作技术,并负责王某学习期间的日常照护。2021年8月18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韩某利用师徒照护关系的便利条件,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被性侵时为14周岁,后被害人王某父亲报警。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利用照护职责,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系海门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它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年龄阶层的女性,身心方面仍未完全发育成熟,难以准确理解性行为的社会意义,容易受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蛊惑与引诱,而与后者发生看似自愿的性行为。因而,对这一群体,刑法上有必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加强对其性权益的保障。增设该条文后,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女性性侵犯罪的规定便形成梯级保护的格局,由此一举改变了只要年满十四周岁,便一律按成年妇女来对待,只给予一般刑法保护的状况。增设这个罪名,本质上是为了使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受特殊职责人员对其实施性交行为的妨碍。
该案作为适用刑法新增罪名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旨在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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