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周婧菡)1月5日,姜堰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系泰州首例。
原告丁某以与被告刘某感情不合为由,诉至姜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案由“艳雯芳”家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穆艳承办,法官助理王雯参与辅助性事务。因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案件,姜堰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双方相关事项,阐述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
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导致难以全面准确查清夫妻财产状况,不仅给审理工作带来困扰,更容易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据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一项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题,督促当事人自觉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培养诚信诉讼的理念,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下一步,姜堰法院将坚持把婚姻家庭审判工作作为推进平安姜堰、法治姜堰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将家事审判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进一步放大“艳雯芳”家事驿站品牌效应,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的司法治愈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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