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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差了一万多?法官帮这位妈妈把“安心”找回来了

发布时间:2025-09-15 17:13:3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法官,这产假工资怎么算都对不上,公司给的钱比我上班时少了一大截,而且还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呀?”2025年3月,新手妈妈孙某拿着工资条和生育津贴明细,一脸焦急地走进法院。从入职时的满心期待,到休产假时的安心待产,再到发现收入“缩水”后的困惑无奈,这场围绕“产假工资”的纠纷,藏着许多女职工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

一份劳动合同,曾是她的“定心丸”

2021年3月,孙某通过层层面试成为了某公司的资料员。签劳动合同时,工作人员指着条款一条一条跟她确认:“税前月薪6600元,其中基本工资4200元,绩效工资2400元,只要你按时完成工作,每月准时到账。”

孙某特意把合同原件塞进了办公桌最底层的抽屉,还拍了照片存进手机相册。“上一份工作工资总变动,这份写得明明白白,总算踏实了。”她暗下决心,要好好干,给未来的小家多攒点积蓄。

2021年底,孙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得知消息的那天,翻出劳动合同又看了一遍,“6600元的工资,休产假时应该也差不了多少,够我和宝宝的开销了。” 

一笔差额,成了她的“心头堵”

2022年7月6日,孙某开始休产假。8月3日,她在医院顺利生下了她的宝贝。看着孩子皱巴巴的小脸,所有的辛苦都烟消云散。可这份喜悦,在她收到公司转来的生育津贴后,渐渐淡了下去。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说给了公司25043元,怎么到我手里就只剩22161.34元了?”孙某拿着医保部门出具的明细单,又算了算自己的工资:“6600元一个月,休158天产假,应该是34760元,再加上营养费,怎么也得三万多啊。”

她第一时间给公司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孙姐,生育津贴就是按基本工资算的,而且公司还帮你代缴了社保公积金,扣完就剩这么多了。”工作人员的语气很平淡,“我们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没法补。”

之后孙某又找了公司几次,每次都被“规定如此”挡了回来。看着怀里嗷嗷待哺的孩子,她急得睡不着觉:“我明明按合同好好上班,怎么休个产假,工资就少了一万多?”在丈夫的支持下,孙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足差额一万多元。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和营养费,无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海门法院,孙某万万没想到维权让自己变成了被告。

一纸判决,让她重拾“踏实感”

2024年3月,孙某揣着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忐忑不已地走进法院。听证结束后,她流着泪找到承办法官吴晓华诉说内心的委屈。

 “吴法官,您看这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可公司就是不给补差额,还把我给起诉了。”孙某声音发颤,眼泪忍不住夺眶而出。吴晓华法官递过纸巾:“别急,只要合乎法律,我一定帮你理清楚。”

仔细核查完所有证据后,吴晓华很快确定了案件焦点。庭审时,她当庭指出:“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6600元,该标准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非仅指基本工资,公司应按此标准补足差额。”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孙某应得的生育津贴为34760元、营养费为1992元,合计36752元。因公司仅向孙某支付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合计22161.34元,判令公司补足差额14590.66元。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叮!”孙某的手机银行到账提醒公司已将差额款项转来时,她正抱着孩子在窗边看云,阳光洒在孩子脸上,孩子咯咯地笑了起来。孙某手微微颤抖,由衷地给吴晓华法官发了一条短信:“吴法官,钱收到了,谢谢您!现在心里总算踏实了。” 很快,她收到了回复:“应该的,好好照顾宝宝。”

 “生育不是女职工一个人的事,而是一个家庭的期待,更是社会的责任。”吴晓华法官说,每次看到像孙某这样的妈妈拿到应得的工资,露出安心的笑容,她都觉得特别有意义,“我们法官就是要通过一件件小事,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官说法:

随着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用人单位在生育津贴支付环节的合规性问题日益凸显,这给企业的用工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替代工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降低,避免因生育导致生活质量下降而作出的特殊保护。

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收入,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生育津贴事宜,别让“产假工资”变成女职工的“烦心事”。女职工也应主动了解相关政策,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海门法院 曹竹园)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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