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公路巡查时发现洪三线与420省道岔路口处警示桩及路侧轮廓标被个人私自拆除。经调查,附近鱼塘主为了货车进出货方便,私自拆除了警示桩及路侧轮廓标。
图为巡查人员现场查看私拆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中心巡查人员随即责令鱼塘主立即恢复原状,安装好警示桩及路侧轮廓标。
路侧警示标志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破坏交通设施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公路中心提醒广大群众自觉爱护警示桩、护栏、信号灯等公共设施,积极举报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于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洪泽公路中心将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周余)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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