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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淮安交通运输部门公布5起法院强制执行非法营运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19 11:31:1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淮安交通运输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动,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5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法营运典型案例。

1、魏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案

2023年4月11日,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9***D(蓝)的车辆在淮安市区从事市区至涟水的非法营运,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调查取证,确认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6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魏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2、李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案

2023年5月15日,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7***0(蓝)的车辆在淮安市区从事市区至金湖的非法营运,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调查取证,确认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得知拟罚款后李某提出听证申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2023年8月21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3、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案

2023年7月11日,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D***38(绿)的车辆在淮安市区从事市区至涟水的非法营运,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调查取证,确认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17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高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4、李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案

2023年7月13日,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D***96(绿)的车辆在淮安市区从事市区至涟水的非法营运,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调查取证,确认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4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5、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案

2023年10月19日,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H2***K(蓝)的车辆在淮安市区从事市区至涟水的非法营运,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调查取证,确认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得知拟罚款后刘某某提出听证申请,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2024年1月19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在以上几起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执法人员多次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以及逾期缴纳罚款将会被加处罚款的法律后果。但上述当事人有的拒不见面、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有的通过提出召开听证会等措施,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通过上门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按时缴纳罚款。在多次催告未果,法定期限届满后,2024年起,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陆续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几起案件。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裁定准予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强制划拨、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至2025年5月份将以上几起案件的罚款依法执行到位。

普法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54条、55条等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是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二是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划扣、拍卖。

三是信用惩戒。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当事人的融资信贷、交通出行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人身强制。对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陈海韵)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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