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某河闸管理所(甲方)与徐某某(乙方)签订了一份《青坎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25亩土地承包给乙方培育苗木,承包期为2012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乙方在交还承包地时确保清茬,以3月20日为限期,超过1日扣押金3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徐某某在案涉土地上种植水杉苗木。后因徐某某未能按期支付承包金并在合同到期后未返还承包地,某河闸管理所诉至盐城亭湖法院,要求徐某某返还25亩承包土地,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占地费及违约金。
盐城亭湖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青坎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因案涉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无再行解除之必要。徐某某未能按期支付承包金,且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向某河闸管理所返还案涉土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徐某某依法腾空后返还25亩土地,并向某河闸管理所支付31000元承包费、按照19000元/年计算的土地占用费以及3000元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徐某某不服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涉案林木进行了市场评估和司法拍卖,并在两次流拍后多次开展协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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