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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严惩虚假陈述,捍卫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25-07-30 16:10:4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作出两份处罚决定书,对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的于某某罚款10万元、作虚假证人证言的曹某某罚款5万元,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于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于某某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8万元。因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于某某以张某证据不足、陈述不实等理由否认上述辩称事实,只认可归还现金6万元。

案件再审过程中,法院要求曹某某作为案件证人出庭质证,曹某某坚称张某归还的现金为6万元。后,张某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即现金交付当天录音,其中明确记录张某妻子向曹某某交付现金后,张某向曹某某电话确认“18万元拿到了吧”,曹某某回复“拿到了拿到了”。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曹某某依旧称其当时听错数字、且并未当场清点现金,故始终认为张某交付6万元;而于某某则称案涉还款交接等事宜均发生在曹某某与张某之间,其未直接参与,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借款后分别以现金方式归还18万元,以商票方式归还180万元,案外人代还10万元,共计还款208万元。于某某与曹某某在明知还款数额的情况下,多次虚假陈述、虚假作证,妨碍审理案件,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导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某、曹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0万、5万元的司法惩戒。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基石。在案件审理中虚假陈述、虚假作证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且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此次司法惩戒是对此类行为的有力警示。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务必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心存侥幸,企图利用虚假陈述或证据达到非法目的,应以真实、合法的陈述、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舒天予)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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