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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亭湖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5-07-07 11:03:5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023年6月,王五(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中间人李四(化名)介绍向张三(化名)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王五向张三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3个月,并以王五名下房产作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五未偿还本金,仅支付4个月的利息,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王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刘荟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三与王五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趋于格式化,结合庭审中张三陈述其通过李四向多人借款,利息均为月利率1.5%。为查明案件事实,刘法官主动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抵押信息,调取的抵押查询信息显示:2023年,张三作为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权证共10个。

法院认为:张三在2023年期间通过同一中间人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且均约定高额利息并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职业放贷,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王五应支付张三因合同无效后的资金占用费,超付利息部分抵扣本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五对借贷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张三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王五偿还张三借款本金952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9521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本案中,张三经法庭调查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债权人身份多次反复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对象不特定性,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需谨慎,合法合规是前提。出借人应避免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则应理性借贷,审慎签订合同,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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