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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法院抽丝剥茧解谜团 揭开夫妻共同债务“黑箱”

发布时间:2025-06-26 10:33:2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通过证据链锁定资金流向,成功穿透债务“黑箱”,让隐匿在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浮出水面。

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

2019年,李某委托刘某代为购买车辆,并向刘某支付了300万余元购车款。后刘某却未能按约交付车辆,双方致起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需向李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及利息。待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刘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之际,李某经调查发现,该债务发生于刘某与其配偶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某存在购置不动产、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收取购车款项等异常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该笔债务为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虽提交了其向王某银行卡及微信进行转账的记录,而王某却向法庭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辩称其长期异地务工,与刘某感情失和、经济相互独立,所购置不动产系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同时声称因刘某银行账户被冻结,才临时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收款码,其仅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工资收支及房贷偿还,对刘某的经营活动及涉案债务毫不知情,坚决否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抽丝剥茧 查明事实

刘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共享收益?王某对于刘某的经营行为是否知情并实际参与?面对这一系列的疑问,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为该案第三人,并开具了调查令,对于原告提供的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在特定时间段的交易明细进行了查询,发现王某上述银行账户在两个月内发生摘要为“消费”的交易合计80次、与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发生转账130余次。与此同时,李某向法院出示了刘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某汽贸汽车委托代购合同》照片,合同“销售方”处加盖了该汽贸公司(股东为刘某和王某,各持股50%)合同专用章,并载有“王某”签名。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逐步揭开案件事实真相。

循证剖析 定责明权

法院认为,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刘某名下持有多张银行账户,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不存在必须借用王某银行卡的客观必要性;且王某银行账户产生的支付宝、财付通消费记录,需经实名认证并绑定同名银行卡方可操作,足以证明王某对账户具备实际掌控权,“借用”的抗辩与客观交易记录相悖。其次,王某作为汽贸公司股东,无论是公司经营决策、微信收款码的申领使用,还是以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经营资金收款账户,均显示其在主观上具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协助经营的行为,符合夫妻共同经营的法定构成要件。其三,王某与刘某之间频繁的资金转账记录,结合刘某转账备注“还房贷”等情形,足以认定刘某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

据此,靖江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王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以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赖于债权人的举证,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夫妻间资金往来、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陷入“信息不对称、证据难固定”的“黑箱”困局。本案中,法院依托证据链锁定王某与刘某的资金流转轨迹,清晰还原债务形成时的合意,明确债务实际使用方向,将原本封闭隐秘的夫妻财产关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成功打破夫妻共同债务“黑箱”,为构建诚信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筑牢法治基石。

法官提醒,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明晰经营活动权责,规范电子数据管理,避免因账户混同、收益界限模糊而陷入债务风险;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更需严守财务管理制度,杜绝随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经营收款,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共同构建诚信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黄倩云 吴笛)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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