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法律人的最佳教科书”,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曾如此言道。作为新时代公正司法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则是最权威的“实战教材”。作为一名长期扎根办案一线的法官助理,在系统研习《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从“茫然求索”到“融会贯通”的思维跃迁。受王国维先生“学问三境”理论的启发,我将这段时间研习案例库精选案例的心得体会归纳为三个递进阶段,以古诗词为引,记录这段融合困惑与顿悟的成长历程。
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于案例中构建认知坐标
初入案例库之门,面对卷帙浩繁的裁判文书,我陷入了“大海捞针”般的迷茫。每日按部就班地检索相似案由,如同拆解机械零件般对照法条与案件事实,却始终感觉判决理由与具体个案情境之间似有一层薄雾相隔,难以透彻理解。
通过建立“案由-争议焦点-裁判规则”三级分类体系,我逐步构建认知坐标。一般监护权纠纷多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异的情形,在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入库案例编号:2024-18-2-026-001)中,重点标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等关键问题,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进而理顺裁判规则为“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此阶段最大的收获,是形成了“类案检索-对比分析-要点提炼”的系统方法论。
衣带渐宽终不悔,于解构中洞察裁判逻辑
当积累数百份案例后,忽然发现目光不再停留在“原告胜诉或败诉”的表面结果。在研习重庆市某电缆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483-011)时,透过“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裁判要旨,我采用“时空解构法”:以时间轴梳理交易流程,用法律关系图分析担保本质,特别关注法官如何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穿透表面交易,对担保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亦不存在为其他股东输送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不违背《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和《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目的的论证,进而认定该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才明白判决背后是对“为其自己利益进行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的实质考量。从此学会用“要素拆解法”分析案例:先剥离事实外壳提取法律争点,再追踪法官如何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情境下的利益权衡。在这重感悟里,案例不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法官用逻辑编织的正义图谱,唯有读懂字里行间的论证脉络,才能触摸到司法裁判的灵魂。
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于实践中融法理通情理
经历前两阶段的积累,案例库不再是信息仓库,而成为了孕育裁判智慧的活水源头。当案例库的储备转化为办案直觉时,便进入了“以例释法、以法断案”的循环。在办理杨某甲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时,因此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常见,我在初次阅卷时不禁感到困惑:杨某辉死亡后并无近亲属可继承其遗产,杨某甲系杨某辉的侄子,在杨某辉生前照料了其生活,并为其办理了丧事。杨某甲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辉遗产无主并要求继承该遗产吗?带着疑问,我
检索到案例库入库案例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顾某芳、顾某元、顾某其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入库案例编号:2023-07-2-406-001)明确的裁判要旨“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我在草拟杨某甲案的判决书时借鉴了该入库案例的裁判思路及释法说理,认定杨某甲虽无赡养杨某辉的法定义务,但其尽心尽力照顾杨某辉多年,使杨某辉安享晚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情形,弘扬了中华民族赡养老人、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法理与情理的双重说理,最终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此刻我深刻体会到,案例研习的终极价值并非在于记忆多少判例,而是要培养“从案例中提炼方法、在个案里彰显智慧”的思维能力。这就如同老中医问诊,积累的医案并非可直接照搬的药方,而是用于辨析症候、配伍药材的经验参照。如今再研读案例库,每份文书都恰似前辈法官留下的“司法手记”,既蕴藏着法律适用的技术密钥,也饱含着平衡情理法的实践哲思。
案例研习如攀登山岳,时仰望山巅,继而躬身攀援,终得俯瞰云海。而法官助理的成长,正藏在这一遍遍与案例对话的过程中——让规则在案例中具象,让逻辑在比对中清晰,让正义在实践中落地。当能娴熟检索类案、精准把握裁判要旨、预判裁判走向时,我方真切体悟到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深刻内涵。展望未来,我将继续秉持“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执着,以司法案例为明镜,洞见更加恢弘的法治天地。
(海门法院 廖莉莎)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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