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原告在酒后驾车载人发生事故,致搭乘者死亡并赔偿责任后,向靖江法院起诉要求同饮人承担一半赔偿责任,靖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明确了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责任边界。
2024年的一天,方某、石某和沈某相约在某餐馆聚餐,期间三人共喝掉了约两斤42度白酒。餐后,石某自行驾车离开,沈某因与方某住址相近,便提出由方某载其回家。随后,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沈某离开餐馆。回家途中,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导致后座的沈某坠地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当晚,方某还被检测出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180mg / 100ml。
事发后,方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沈某近亲属达成调解。
方某认为,石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石某对沈某死亡也负有过错,方某遂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石某则辩称,事故系方某醉酒驾车所致,自己无过错且并非该起事故的连带责任人,不应承担追偿责任,同时提出事故发生后,其已向沈某亲属支付了1万余元慰问金。
靖江法院认为,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饮酒可能对自身驾驶能力、反应速度造成影响,但其饮酒后并未寻求代驾或其他途径解决出行问题,而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载沈某返程,应当对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庭审中,方某主张其搭载沈某是受石某指派,因此石某构成共同侵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其陈述与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不相符,法院根据禁反言原则,认定方某系自行搭载沈某返程。
此外,石某共同饮酒行为在先,而方某醉酒搭载行为在后,交警部门也以方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十六周岁以上成年人、遇情况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等事由,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沈某死亡的根本性原因系方某违规驾驶。法院认定共同饮酒与醉酒搭载行为不存在意思联络,方某醉酒驾驶行为独立导致沈某死亡的后果发生。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需尽安全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避免劝酒、合理安排酒后出行等。本案中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却未采取安全出行措施,最终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该案例也警示公众,在社交活动中需增强法律意识,若因共同行为导致损害,需根据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靖江法院 王珊 吴笛)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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