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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救助工作中几个问题和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22 16:51:1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彭清宝)为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六部门意见》,规范、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笔者就办案中检察办案人员在适用上述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时存在争辩和纠结的几个检察实务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管辖的问题

国家司法救助的管辖根据《六部门意见》和《救助细则》原则上都是由案件管辖地负责。但该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司法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予以救助的情况。笔者以为实践中,当案件管辖地和司法救助申请人实际生活的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时,可以采取告知移送方式,即对司法救助申请人实行告知义务后,充分听取司法救助申请人的意见。如司法救助申请人坚持到其实际生活的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的,案件所在地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司法救助申请人实际生活的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理。其理由:一是司法救助申请人向实际生活的户籍地提出救助申请,户籍地检察机关同意救助的,不仅有利于及时帮助救助申请人摆脱困境,而且由于维稳的责任实行的是属地原则,因此由申请人户籍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的社会稳定。二是由于国家司法救助的辅助性原则,无法包揽被救助对象的全部困难,因而由申请人实际生活的户籍地予以救助的,在司法救助不足以解决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其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三是根据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定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有的地方以办理案件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所在辖区市、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这样不同的地区救助基准数额可能存在一定的悬殊。有些案件中救助申请人户籍地的救助基准明显高于案件发生地的救助基准,在这种情况下由户籍地检察机关予以救助,会更加有利于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

二、关于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的把握

一是根据《六部门意见》、《救助细则》的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刑事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因道路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伤害的。且根据《六部门意见》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对于社会组织和法人,不予救助。实践中,因有些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发生于家庭成员间,其他家庭成员既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人,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人。二是对于《救助细则》第七条第七项“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的把握。实践中主要看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种类和情况、不法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加害责任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会引起难以化解的信访矛盾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评判。如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是可以适用的:(1)虽然刑事受害人所受的侵害经鉴定为轻伤,但其因伤医疗治疗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较高,加害方又没有能力,被害人因此造成生活困难,由此可能引发突出的社会矛盾的,检察机关不能机械要求被害方的伤情需达到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程度,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救助细则》第七条第七项予以救助。(2)对于贫困户、未成年人、军人军属、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结合《未成人救助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和2021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等规定精神适用《救助细则》第七条第七项予以救助。

三、关于国家司法救助检察配套文书的规范统一以及系统设置匹配的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2021年出台的《救助细则》的规范文书共九种,分别为《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书》《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实践中,由于当前司法救助的最终审批决定权和司法救助金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不同的设置,有的为公、检、法、司各单位分列预算和直接决定。有的统一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统列预算,对公、检、法、司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统一报当地政法委审批。因此,工作文书应增加《提请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和《审批表》。《六部门意见》出台后,各省根据此意见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进行了量化,因此,工作文书应增加《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测算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测算表》应将救助的文件条文依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等级、救助基准和救助人数、经测算后可救助金额和拟决定救助金额列为主要内容。据此,检察业务系统中也应一并规范配置这几种文书。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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