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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下)

发布时间:2025-06-13 10:20:3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案例五:丁某诉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噪声污染案

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小区业主,自入住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存在低频噪声,且主卧室和儿童房尤为明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环境。经检测,室内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标准。丁某认为,开发商、物业公司均应对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房屋设计、修建过程中具有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运行负有管理、检测、维护的义务。涉案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故开发商、物业公司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人民法院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调解,并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释法说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主动采取措施对电梯噪声进行有效防控,并对丁某的精神损害进行合理赔偿,丁某遂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电梯噪声污染干扰居民正常休息、影响身体健康,本案中,法院依托类案规则精准释法,推动责任主体同步履行治理义务与赔偿责任,积极回应群众对宜居环境的需求,彰显司法守护民生福祉的担当。

案例六:某港闸管理所诉某冷冻厂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某港闸管理所与某冷冻厂签订租赁合同,将坐落在港闸下游的房屋(冷库)出租给某冷冻厂生产经营使用。因涉案房屋(冷库)处于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某港闸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23年7月两次书面通知,要求某冷冻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腾空并交还房屋(冷库),某冷冻厂拒不搬离,某港闸管理所遂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涉案房屋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某港闸管理所将该房屋出租给某冷冻厂开展生产经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某冷冻厂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遂判决某冷冻厂腾空涉案房屋后交付某港闸管理所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生产经营会严重损害珍禽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削弱缓冲区阻隔外来入侵、保护核心区内生物的功能作用。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为“绿水青山”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案例七:王某某诉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朱某某携带无人机喷洒农药。喷洒过程中,由于无人机碰触到田垄土墩处的防晒网,导致无人机坠落,药箱受损破裂,农药泄露到王某某养殖的0.6亩龙虾塘,致使虾塘中龙虾死亡。王某某遂起诉要求朱某某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作为专业的无人机操作员,应在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过程中预见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从而合理安排无人机飞行的航线。朱某某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航线作出及时调整,对无人机坠落致使王某某养殖龙虾死亡负有过错,遂判决朱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553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智慧农业的发展,无人机技术广泛应用于农田测绘、农药喷洒、施肥播种等方面,切实提高了种植效率。然而,由于无人机管理使用不规范,导致涉农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合理划分过错责任,有力维护了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从源头防范无人机“误农”事件,放大智慧农业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振兴。

案例八:某蔬菜脱水厂诉某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某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扬散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年4月25日,某生态环境局再次检查时仍发现某蔬菜脱水厂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遂予以处罚。某蔬菜脱水厂对涉案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蔬菜脱水厂将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擅自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该厂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仍存在露天堆放炉渣情形,未能及时整改到位,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某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定裁量起点确定罚款金额,并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蔬菜脱水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产企业违法堆放固废物质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渗滤液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土壤渗透等途径,对生态环境造成复合型污染。人民法院坚决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既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的决心,也警示污染企业深刻认识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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