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吴某某、邓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邓某等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情况下,将上海多处建筑工地的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江苏某地两处废弃鱼塘倾倒并覆土掩埋。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中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铜、铅、铬、镍、锌、钡、挥发酚及氟化物,地下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三级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邓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沿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持续推进,城市建设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处置费用高昂等原因,个别犯罪团伙将上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跨省(直辖市)转移、倾倒至周边县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依规酌情从重处罚,有力促进传统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发展绿色清洁高效的新质生产力,充分体现了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在其承包的虾塘旁的水沟边,多次使用电子诱捕装置诱捕野生鸟类,共非法猎捕夜鹭13只、黑水鸡8只、斑鸠5只、燕雀2只。经鉴定,上述物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据统计,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生态资源价值合计1.1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坦白、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同时,因其行为破坏了黄河故道片区的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当地独特的生态系统,判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形成的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机制经验做法入选全省法院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在依法严惩非法猎捕犯罪行为、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到案发地开展公开庭审活动,并邀请代表委员、当地群众旁听,达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某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诉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某圩堤管理所与徐某某签订《圩堤承包合同》,约定将99亩圩堤发包给徐某某种植树木。后,徐某某擅自将其中39亩圩堤开塘养殖。2015年,某圩堤管理所与徐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将徐某某的总承包面积核减60亩。然而,合同期满后,徐某某未退还案涉土地且未将土地恢复原状。2022年,某圩堤管理所等3家事业单位组建成某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经多次催告无果后,该指挥中心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圩堤管理所与徐某某签订的圩堤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徐某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徐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且经多次催告未及时交纳费用,遂判决徐某某将案涉39亩土地平整恢复原状后返还某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利息和违约金。
典型意义
圩堤作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抵御洪水侵袭、保障排涝与灌溉等重要功能,在水利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若擅自将圩堤开挖,并改造为鱼塘开展养殖活动且长时间占用,会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功能发挥,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职能,督促徐某某及时恢复该水利工程用地原状,有助于维护水利生态系统的稳定,确保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筑牢了司法防线。
案例四:某村民委员会诉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与刘某某订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4.69亩土地发包给刘某某从事农业生产。合同订立后,刘某某将承包地硬化并修建厂房从事非农生产。某村委会多次劝导其拆除厂房、恢复原状,但刘某某均未予理会。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案涉承包地仅限于农业用途,但刘某某利用其承包地搭建钢结构厂房、浇筑硬化场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既违法也违约,遂判决刘某某将涉案厂房、硬化地面和设施设备等拆除清理,并将该处承包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引发的民事纠纷。确保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基石,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及时有力的司法裁判,切实矫正了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失序现象,是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生动实践。(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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