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未成年人安全典型案例,提示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少年儿童安全问题,共筑保护防线,让未成年人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案例一:萌宠互动藏隐患,商家疏于管理应担责
基本案情
孙某带着4岁的女儿小孙到萌宠店游玩,小孙在抱小猫时不慎左手被猫抓伤。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孙将萌宠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萌宠店作为饲养动物的管理人,应当对店内宠物承担管理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顾客,萌宠店更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更高的管理义务。事故发生时,萌宠店未能提供规范的安全手套,工作人员亦未对小孙摘除手套和抱猫的行为予以制止。因此,萌宠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萌宠店的责任。
安全提示
萌宠店是不少未成年人喜欢光顾的场所,但店内动物存在潜在攻击性,且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能力较弱,萌宠店作为经营主体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作为监护人,家长应保持警惕,密切留意并提醒孩子行为,最大程度避免意外发生,让孩子在安全无忧的环境中享受与小动物相处的乐趣。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涉及动物互动的业务时,要加强安全管理,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同时也提醒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保护好孩子的安全,避免类似的意外再次发生。
案例二:游乐场所经营存疏漏,幼儿受伤各方担责
基本案情
某日,高某将其7岁的儿子小高单独送至某游乐场内玩耍。戴某亦将其6岁的儿子小戴送到游乐场后离开去隔壁餐厅点餐。游乐场内,小戴爬上小高身边搭起的约一米多高的积木墙时,小高突然从积木墙上拆走一块积木,积木墙随即倒塌致使小戴摔倒受伤。后双方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小戴独自进入玩耍,未配备工作人员对独立玩耍的未成年人予以重点关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戴某没有进场看护,将小戴独自放在游乐场玩耍,在小戴进行有风险活动时未尽监护职责;小高作为未成年人,在玩耍时造成小戴受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某游乐场、小高父母及小戴父母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提示
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较低,经营者应根据这一特点对场所的经营风险进行精准定位并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时刻保持警惕,做到玩耍前有提醒,玩耍中有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伤或作出侵权行为。
案例三:密室逃脱藏隐患,参与玩耍需谨慎
基本案情
年满十四周岁的陈某应某活动馆要求签署《安全责任声明》后玩密室逃脱游戏。室内环境光线昏暗,放有桌椅并有台阶。游戏期间,工作人员扮演的恐怖角色突然跳出并追逐陈某,陈某在奔跑时被台阶绊倒,额头磕到椅腿受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活动馆虽在台阶处贴有反光条,但并未考虑到室内昏暗,玩家在恐怖氛围下注意力分散无法及时辨别,另未对现场桌椅全部加装防撞条等安全装置,致使陈某受伤,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陈某已满十四周岁,未做好充分心理准备自愿参与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亦存在一定过错。经审理,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安全提示
对于密室逃脱等存在潜在风险的活动,经营者需预见特殊环境对玩家判断力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监护人应协助未成年人了解活动风险,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应保持必要警惕,避免因过度紧张导致行为失控。
案例四:幼儿落入未设防护设施的河道,管理部门也要担责
基本案情
某日,3岁的小李不慎落入家门前河道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察,小李家房屋大门距河岸直线距离仅12米,河岸斜坡较陡,河边未见防护设施;河道流经村民居住区域未见警示标志。后小李父母将河道管理维护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父母疏于监管,在明知家门靠近河岸的情况下,任由小李脱离监护范围,致使小李溺水,应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河道管理维护部门,在河道流经村庄区域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合理的、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安全提示
暑假是未成年人溺水安全事故高发期,全社会应敲响警钟,高度重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绷紧安全弦,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要压实管理责任,对具有潜在危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开放性水域等,要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案例五:未达法定年龄驾车酿祸,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王某未经家人允许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未能及时注意到前方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及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最终避让不及撞上二人,导致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和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满18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并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禁止驾驶机动车、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不能驾驶机动车。家长放任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不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闯红灯等现象时有发生。出行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在此也呼吁每一位家长、监护人安全守法文明出行,做好行为示范引导,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张天 孔冬冬)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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