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对一起入户盗窃未遂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虽未实际窃得财物,仍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了法律对入户盗窃行为的严厉态度,即使未得逞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刘某今年24岁,海门人,他并非初次触犯法律,2023年2月,他就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11月6日中午时分,刘某因手头拮据,再次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他骑着电瓶车在海门区包场镇某村四处游荡,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村民杨某某家附近时,刘某发现杨某某家中的钥匙竟挂在门上,这让他觉得有机可乘。他悄悄打开房门,本想趁主人不备实施盗窃,却没想到杨某某正在家中睡觉。刘某小心翼翼地走进另一个房间,试图寻找财物,不料还是被警觉的杨某某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一定的坦白情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在该案中,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虽然他最终未实际窃得财物,但入户盗窃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和财产所有权,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法院考虑到刘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案例充分说明,法律对入户盗窃行为的打击是严厉的,并不会因为未窃得财物就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家中钥匙等物品,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警示那些心存侥幸的人,切勿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海门法院 张美芳)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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